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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从四个维度准确把握“宪法全面实施”

2023年05月09日     来源:南方日报 第A11版 2023年5月8日         次浏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宪法全面实施”理念,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全面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引,探究“宪法全面实施”的“全面性”的理论和实践维度,精准阐释“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机理。

宪法全面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从理论维度而言,宪法全面实施,决定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全面实施,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宪法全面实施的“全面性”意蕴,为确立宪法权威指明科学方向。

第一,实施内容上的全面。宪法的各个部分之间都是紧密联系的,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因此,不仅应关注规定监督宪法实施具体制度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以及体现宪法实施重要价值目标的第二章“基本权利”,更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原则,集中体现和确立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例如,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还在总纲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所规定的上述内容,无论是序言抑或总纲,只有每一项内容都得以实施,才能被视为宪法的“全面实施”。

第二,实施领域上的全面。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性是由宪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承认宪法作为公法制定的依据,是一种仅将宪法看作“政治宪法”的陈旧思维,需认识到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全局法在实施上具有全领域性,对其他法律的制定具有引领作用。宪法既是制定公法、私法等部门法的依据,又是制定数据法、环境法等领域法的依据。例如,《民法典》“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款的制定历经多次争议后方最终确定,一方面,表明了宪法实施在私法领域的全面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私法的宪法实施逐步得到认同,进而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总之,宪法的全面实施既是宪法的生命,也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生命。

第三,实施空间上的全面。除了继续推进宪法在内地的实施之外,还应重点关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发挥效力。基本法是宪法关于“一国两制”政策法律化的具体载体。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宪法》本身实施外,积极实施基本法就是全面实施宪法。质言之,宪法不仅在中国内地发挥效力,还应在港澳地区发挥效力,这才是宪法在实施空间上的全面性。与此同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也有必要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前途所在。党的二十大继续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被写入我国宪法序言,使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宪法上的规范效力。

第四,实施主体上的全面。《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对宪法实施主体的全面性做出规定。因此不能仅仅盯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看到所有国家机关都有维护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全体公民都有遵守宪法以及维护宪法秩序的义务。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抓“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自党中央提出“宪法全面实施”理念以来,全党上下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并鲜明地体现在全面推进国家法治化的各项伟大实践之中。

第一,通过立法的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实际上涵盖了立法、司法、执法等一切法治领域的活动。其中,立法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础。立法主体依据宪法制定普通法律,进而使宪法的抽象性、原则性规定具体化,这是宪法实施的基本面貌。然而,要保证立法上宪法的全面实施,仍需进行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例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通过后的《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2款对外商投资主体的界定与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后认为,《外商投资法》对投资主体的界定充分体现了宪法精神,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精神,是对《宪法》第18条规定进行的创新性、拓展性实践,符合人民期待、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对立法过程中涉及宪法问题的研究。《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召开的专家座谈会,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草案合宪性问题为主题的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土地制度、人格权以及婚姻家庭等涉宪问题,听取了宪法学和民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此后,制定《疫苗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均就有关宪法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取得了全面实施宪法的良好效果。

第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作出重要决定。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重点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是新近全面实施宪法的具体表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作出了特赦、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以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等重要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还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等等,均是宪法获得全面实施的重要体现。

第三,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与制度机制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新修正的《立法法》也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近年来,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已经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了一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着力进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据此,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渐入佳境,成为全面实施宪法的新形态。首先,监察法规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新对象。其次,特别行政区立法备案审查情况出现在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最后,法工委还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此外,国家还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以及开通审查建议受理平台。

杜承铭:bob游戏平台副校长、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冯泽华:bob游戏平台法bob游戏官网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2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委托项目(项目批准号:GD22TW04-01)阶段性成果

网址链接:https://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2305/08/content_10059859.html


作者:杜承铭 冯泽华

审核:南方日报

编辑:朱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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